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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西寧4月3日電 記者韓萍 為進一步密切公安機關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繫,促進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職責,青海省公安廳近日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公安廳特邀監督員工作規定》,從特邀監察員條件、聘請程序、職責、權利、義務、聘任、解聘、組織管理、工作保障等方面對特邀監督員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工作規定》明確,特邀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全省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履行職責、執法執勤和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為檢舉、控告,瞭解辦理結果或辦理進展;反映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研和評議。同時協助維護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青海省公安廳於2003年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多年來,青海省公安廳積極組織特約監督員深入基層公安機關開展多種形式的調研督察活動,並通過上門走訪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定期向監督員通報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同時,特約監督員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建言獻策,為青海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原標題:青海省公安廳制定出台《特邀監督員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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