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馬岳君 見習記者王志堂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條例共七章三十八條,從志願者權利與義務、志願服務組織職責等方面對志願服務進行了規範。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志願服務缺乏有效管理的情況,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政策,建立志願服務動員系統、志願服務信息平臺、志願服務評價體系,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與志願者協作的機制,監督指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
  條例明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登記成為志願者的人享有選擇參加志願服務項目;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真實、完整的信息;獲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願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受到意外傷害時,獲得相應的幫助和補償;遇到困難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自願退出志願服務組織等權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應當履行提供本人真實、準確的服務技能等基本信息;參加志願服務的相關培訓;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等義務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針對志願組織的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志願服務組織的,應當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本單位、本社區、本村以外開展志願服務的,可以以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站等形式申請成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成員,並接受其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為保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本人意願,安排與其年齡、智力、體力、技能、時間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時,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不得要求志願者從事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同時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對志願服務需求信息進行審核和風險評估;能夠提供志願服務的,可以與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確定。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相關責任等協商明確。當志願服務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等任一情形發生時,應當簽訂志願服務書面協議。
  為進一步鼓勵志願服務,條例明確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志願服務活動的統籌協調、檢查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志願服務精神納入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內容,培養學生志願服務意識,鼓勵學生參加或者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項目捐贈、資助,並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原標題:志願者受到意外傷害可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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